一、项目编号:[350001]ZSZBGS[GK]2023060-3
二、项目名称:滨海院区重症医学科医用吊塔、吊桥一批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省泉州帝旺健康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岛中路339号泰禾广场9幢1127室
被投诉人1: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中路20号
被投诉人2: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华林路201号华林大厦10层02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省泉州帝旺健康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帝旺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福建医大附一医院)委托被投诉人2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实招标公司)组织的滨海院区重症医学科医用吊塔、吊桥一批(项目编号:[350001]ZSZBGS[GK]2023060-3,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被投诉人采购过程违法,被投诉人组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采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的依据,导致采购结果违法——废标,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中实招标公司接受福建医大附一医院的委托于2024年7月26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4年8月16日发布标前更正公告,于2024年9月3日组织开评标,并于2024年9月4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中“采购结果”显示“废标理由:因本项目合格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故本项目废标”。投诉人泉州帝旺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中标结果向中实招标公司提出质疑,中实招标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向泉州帝旺公司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泉州帝旺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投诉书,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通过中国邮政速递(快递单号1187574041360)向投诉人发出《告知书》,要求其对投诉书进行修改补正并确定补正期限为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泉州帝旺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机关邮寄补正后的投诉书,并于当日致电本机关政府采购投诉检举受理窗口,表示:《告知书》相关物流记录显示为代签收,非本人签收,该公司系于2024年10月17日收到《告知书》,投诉补正未逾期。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2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已废标。
本机关认为,本机关通过中国邮政速递向投诉人发出《告知书》,收件信息中的收件人电话为投诉书载明的唯一联系电话“186****1071”,收件人地址为投诉书载明并经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三号楼”。同时,投诉人亦复函确认其已实际获取本机关向该地址发出的《告知书》。因此,该地址为能够送达投诉人的有效地址,本机关以该地址及联系电话作为收件地址及收件人电话向投诉人发出《告知书》符合规范。投诉人泉州帝旺公司主张“注册地址已经明确写在投诉书中,接收文书的地址也明确写在投诉书中,并且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检举受理窗口在邮寄文书前也与该公司授权代理人电话沟通,明确知道《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告知书〔2024〕第268号》邮寄送达的只是收件人的联系地址,不是该公司办公地址”,然投诉书并未指定特定的接收文书地址,上述地址与注册地址均在投诉书中投诉人主体信息部分以“地址”列明并经投诉人确认;在《告知书》交寄前,经电话沟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玮明确指定投诉书中载明的上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三号楼”地址作为《告知书》的收件地址,该地址是否为该公司办公地址不影响其作为收件地址的有效性。因此,投诉人的相关主张不予采纳。
根据《告知书》相关快递单号1187574041360的物流信息、邮政速递福州市分公司的复函及其相关附件与录音内容,能够证明投递员已于2024年10月14日将《告知书》送达至上述地址并经电话接听人孙*玮授权将《告知书》放置于其指定地点即前台。因此,《告知书》于2024年10月14日送达。鉴于孙*玮明确授权投递员将《告知书》放置于其指定地点,其指定地点是否为办公室或指定地点的签收人员是否为其公司人员均不影响签收效力及于收件人即投诉人。投诉人主张“为代签收,非本人签收,我公司系于2024年10月17日收到《告知书》,投诉补正未逾期。”以及“物流记录的‘办公室门口’非我公司办公室,代签收人员也是文书收件地址的其他公司前台人员,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缺乏依据。《告知书》于2024年10月14日送达,载明的补正期限为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因此补正期限于2024年10月21日届满。泉州帝旺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寄出补正后的投诉书,属于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的,不予受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受理后发现泉州帝旺公司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18日